(一)明初仪真掣盐的情况股票杠杆
明初沿袭元制,在两淮设都转运盐使司管理两淮盐务,并于仪真、淮安、泰州等处设批验盐引所管理掣盐。洪武五年(1372年),朱元璋令两淮运司“移通、泰等州批验所于仪真县”,将淮南的各批验所归并于仪真。
至此,淮南之盐俱掣于仪真,淮北之盐俱掣于淮安。
批验所大使之职掌:
“掌验掣盐引之政令,辨引符,防矫伪,权钧石,榷余剩,守其储积以给藩府、留都百官之供应焉。”
掣盐的目的不仅是核对盐引和秤重盐数,更是控遏私盐和夹带的重要手段,故而明廷非常重视。每袋食盐只准“带耗五斤”,超出五斤便视为私盐,予以“割没”。
明廷严格推行掣盐之法,固然是基于控遏私盐、打击夹带的需要,也当是基于“盖有惩于元末张世诚、方国珍之变,而为之禁制”的考量。
展开剩余90%(二)掣盐体系的演变
明中叶之后,盐法逐步实现了由“开中入粟”到“折色纳银”的转变,在此背景下,仪真掣盐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,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:
首先,掣割功能的变化。
明初,
“掣割之法未密,余盐之议未兴,商人得因之为利”
,当时批验所割没的食盐,在放支配给之余多被用于配给、赏赐、折俸、赈灾等。至嘉靖初,两淮仪真等批验所的割没被统一改为折银上缴,不再直接没收盐货。这种情形的出现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:先是朝廷将割没之盐折卖白银解纳太仓。
如成化十九年(1483年),朝廷令仪真批验所
“运盐客商,不拘官军民,俱依法掣割。其割没余盐,除放支南京各衙门食盐外,巡盐御史按季督同运司掌印、监掣等官变卖时价,类解户部。”
然后,开始允许盐商将应割没之盐折银上缴。如正德九年(1514年),御史师智存奏准:
“令各运司遇割没余盐,听巡盐御史督同运司官从公估卖,或听本商纳价,年终解银,送太仓银库收贮,以济边用。”
最后,掣盐的割没只征收白银。嘉靖元年(1522年),明廷
“准以嘉靖二年正盐抵给各商,以后余盐查照旧例,止令本商自纳价银,解司类解。”
割没折银是在明代中期盐课折银背景下缓慢演进的结果,余盐银、割没银一并纳入运司固定上缴额课之中。掣盐功能已不局限于秤掣和割没,同时复有征税的作用,因而也变得更为重要。
其次,管理官员的变化。
批验所原设大使、副使的职位卑微,“俱未入流”。明廷恐其无法承担掣盐征税的重任,便派员监管,是为“监掣”。监掣官员由巡盐御史委任,名为监督,实为管理。
不同时期,仪真批验所监掣官的来源、构成各有不同。
至嘉靖三年(1524年),两淮巡盐御史张珩一改前制,“始以州县官同司佐监掣”,来自不同系统的两人共同监掣,互相监督,效果颇佳。
“(仪真、淮安)二所宿弊尽厘正之,羡课增至百二十万金。”
然而监掣官都是临时差遣,他们各有本职,两人常常难以同时到齐,遂导致掣盐延宕。至嘉靖三十三年(1554年),御史黄国用上疏以
“专掣放,以免壅滞”
为由,奏准“添设运司副使一员于仪真掣盐”,掣盐副使一度成为运司专设之官。后来,又因
“运官不职,改为有司”
,至崇祯年间又改差运司官员监掣。仪真批验所监掣之官不断在运司官担任和地方官员兼任之间反复,终明之世,未得长策。
最后,掣盐频率的变化。
明初,盐商随到随掣。后来,明廷发现掣盐的频率与盐价的高低有直接关系:
“掣盐之期太急,则盐贱而病商;太缓,则盐贵而病民”
。如何使掣盐更为有序,明廷进行了很多探索:正德时,清理盐法都御史蓝章改革掣盐,使得掣盐一改无序的状态。蓝章下令
“每一巡盐御史秤掣引盐,以一百万引为率,止许减少,不许过多。”
继而,他又“定掣数”,
“每岁每季止放掣一次,每次止许二十万引”
,季掣之内,淮南掣四单,“不许过期停壅”。
万历三十六年(1608年),由于税银每年分春、秋两季解京的关系,又改为“一年定两掣”。万历末年,盐法壅滞,整饬两淮盐法道袁世振为了集中销盐,“题定两淮与别运司不同,每年止于一掣,期定于九月十五日”,仪真掣盐所也随之由每年两掣变为每年一掣。不难看出,明代仪真掣盐的时间并不固定,且频率越来越低。
(三)掣盐的详细流程
至嘉靖时期,两淮盐场已经形成了稳定、规范的掣盐流程:
第一步,开造掣单。
淮南二十五场盐船“行至白塔河巡司桥下”驻扎当地的巡检司根据盐商抵达的顺序编制单册。“单”是批验所掣盐的一定引盐的数量单位,“淮南六万六千引外,加三万四千引为一单”。当盐船所载之引盐,累积到一单之数,巡检司即将造好册的盐单一式两本,呈送巡盐御史进行审核。
第二步,堆屯候掣。
盐商报单之后,便将盐运往指定位置上堆,“扬州者,钞关迤东上堆”
第三步,巡盐御史组织掣放。
临近掣盐之时,巡盐御史需要三个方面的工作:首先,按照盐单的顺序,令“运司出给告示,赴司封引……(使众商)诣批验所掣割”。其次,要委任官员监管掣盐。最后,还要将审核过的巡检司先前所呈送的两本单册,
“一发掣盐委官,一发该司收贮备照”,俾监掣官
隆时期世情的小说《金瓶梅》中有这样一段情节:西门庆获得盐引三万引,便请求同是蔡太师门下的两淮巡盐御史蔡蕴早些支放,“蔡御史道:‘我到扬州,你等径来察院见我,我比别的商人早掣一个月。’”这就是典型的超掣。
明代超掣的名目繁多。早在正德十年(1515年),都御史蓝章在清理盐法时就发现:“富豪奸商通同作弊,将单在后者先搀掣盐,名曰‘提单’。”他认为
“此弊不禁,奸人得利,本分者束手旁观,控诉无门。紊乱盐法,莫此为甚”
,要求:
“今后巡盐御史务照单之先后掣放”
。比照《金瓶梅》中的事例,可见由于巡盐御史徇私舞弊,提单等超掣现象并未得到根除。“提单”之弊未除,在“边商朋计营求”之下又生“河盐”;“河盐”之后,鲁宝又行“浮引”。
第四步,掣盐和割没。
监掣官按单册顺序进行掣盐,掣盐之时,
“每引各认色号,插旗一面至二十号而止。委官亲手掣签对号,提上一引,执旗人役带领上秤,即以一引轻重之数例十九引。二十引完以后,照前周而复。”
如有发现超重便按例“割没”,嘉靖以来皆折银征收,淮南每引以五百五十斤为则,
“如一引之外,多余盐五斤以内,通将原掣引盐积算。淮南每百六十斤纳银一两,淮北每二百斤纳银一两,是为旧割没。若多出五斤以外,即照违例夹带问罪,每斤纳银一分,是为新割没。”
可见新规的处罚更为严厉。掣放之后,内商通计成本利润,将食盐转卖给水商。
不难看出,明代仪真等地的掣盐过程颇为复杂,巡盐御史虽是掣盐活动不可或缺的组织人,但掣盐的具体工作则是由巡盐御史所委任的监掣官负责,执法的尺度也尽由监掣官把握。因此,明代掣盐体系又衍生出新的弊端。
(四)掣盐存有的弊端
明代两淮仪真掣盐弊出多端,事关朝廷者主要有二:掣盐愆期和超掣迭出。当然,这两种弊端不局限于仪真,更是明代各地掣盐的通病。
掣盐愆期。内商利润的多少系于守支和掣放速度的快慢,掣盐之期虽定,实际却是商人
“下场挨掣,动以数年”。
究其原因主要有三:
其一,巡盐御史未能及时组织掣盐。
嘉靖初,御史魏有本就曾发现“巡盐御史或引嫌避事,不以时掣,商人守支累年,使盐价腾踊,私贩得利”;万历间,因两淮“盐臣久缺,百事稽误,迟至十八个月一掣,计误掣二年”;晚明士人陈际泰路过仪真时,也发现“盐院不以时掣,积斯多至百余艘,少者数十艘”。
其二,部分监掣官故意回避。
巡盐御史所委监掣官员都非专职,各地官员,特别进士出身者往往视盐务为膻地,害怕官声受损、影响前程,因而多不愿意担任监掣官,甚至故意“避嫌搁误”,继而导致掣盐壅滞。早在弘治时,就有大臣发现“仪真批验所因委官监掣不以时至,(盐商)复有久候之困”。
其三,不少御史和监掣官分肥其中,不愿速掣。
明人张大复记载了这样一个事情:嘉靖末,如皋知县被巡盐御史委以监掣仪真之职,
“故事,掣者至,燕饮月余,箧肥乃去,则藉手报使者。先生)往还才六日,徒手归报,御史面誉之,心街之矣。”
监掣官故意拖延时日,为的就是从盐商那里多得好处股票杠杆,御史也得以“藉手”分肥,这本质上是御史“市恩”、监掣官“返利”的人情利益往来,而嵇却“不得要领”,迅速掣放,无法进行利益输送,自然会被御史所嫉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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